关于征求《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动办,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国防动员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按照《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要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检查作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重点领域,被纳入2023年新增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项。为加强全市人防设备企业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人防设备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记录,我办起草了《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1月16日(下周星期四)18:00前将意见或建议的电子版反馈至本通知指定联系人的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1.《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联系人:徐旭;联系电话:15223527023;邮箱:741974376@qq.com)
附件1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人防设备企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防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价、认定、公布、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人防设备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监管制度,规范实施信用评价、应用。
区、县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设备安装、销售企业从业行为的监督,采集良好、不良行为,报市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归集汇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人防设备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评价、认定、公布、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信用重庆”网站及时发布人防设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人防设备企业良好、不良行为,且满足最短公示期。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人防设备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组成。
第八条 基础信息是指人防设备企业在行政机关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个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
第九条 良好行为是指人防设备企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参与行业技术标准,自觉履行行业诚信义务,或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及以上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对其信用构成正面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不良行为是指人防设备企业在从业工程中,违反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对其信用构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和行业协会反映等途径,采集和查证关于人防设备企业的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由市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详见附件)查证认定并予以记录,可委托区县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进行查证工作。
第十二条 人防设备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如发生基础信息变化的,应及时报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要做到建档留痕,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完整。
第三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人防设备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和人防设备企业专业信用评价指标两部分。采用百分制计算,其中公共信用评价分值满分为20分,专业信用评价分值满分为80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采用市发展改革委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五条 人防设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首次开展信用评价时,信用等级初始分值为80分,即B级。
A级:信用分值81分及以上;
B级:信用分值71-80分;
C级:信用分值61-70分;
D级:信用分值60分及以下。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信用评价内容和划分等级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与本办法对应后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对人防设备企业实施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计分制。单次良好、不良行为计分为1分至10分,并实行累计计分(直接评价除外)。
第十七条 人防设备企业的良好、不良行为的公示期及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人防设备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
第十八条 市国动办对人防设备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进行动态评价,并根据实际评价运行情况,对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十九条 人防设备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直接评价为A级:
1.连续三年未发生不良行为;
2.连续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约谈、处罚等;
4.没有被其它行业领域认定为不良惩戒对象。
第二十条 人防设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评价为D级:
1.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2.在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或规划与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检查中,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12个月内有3次(含)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致使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5.利用虚假资料、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等不正当利益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市信用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按照采集、核实、评价、告知、确认的步骤进行认定。
(一)良好行为
1..在市国动办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及时增加相应信用分值(或直接评价)。
(二)不良行为
1.向企业发出《重庆市人防设备企业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
2.人防设备企业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认定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
3.经核实认定为不良行为后,及时减少相应信用分值(或直接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人防设备企业招投标、表彰奖励、品牌创建、资金补助、示范和试点申请、评优评比,以及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社会优质资源向信用等级高的人防设备企业倾斜。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人防设备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在财政性资金补助(补贴)、试点新项目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人防设备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人防设备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服务;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采取约谈、培训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在开展相关专项检查治理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人防设备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增加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将不良行为报送资质管理部门,建议将其列为资质管理重点对象,在资质申请、升级等作相应限制;建议有关单位不选择其作为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实施行业禁入限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被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人防设备企业应主动纠正不良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全面完成整改,且满足最短公示期后,可以向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国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相关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附表:1.重庆市人防设备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2.重庆市人防设备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告知书
3.重庆市人防设备企业信用信息审核表
附表1
重庆市人防设备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评价项目 | 评分 |
加分项 | 1 | 行业正面典型及荣誉表彰情况 | 获国家、市、区(县)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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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在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每次分别加6分、5分、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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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业科研成果及创新发明 | 参加国家人防科研或参与编制人防领域国家标准建设加8分;参与市级人防科研项目或编制人防领域市级地方标准加6分;参与县级人防科研项目或编制人防领域县级地方标准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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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人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专利、发明等,每次加8分。获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或市级相关部门认可的人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专利、发明等,每次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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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 | 5 | 基本能力 | 不具备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质的;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资质的。 | 10 |
6 | 应当在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但未进行备案的。 | 5 | ||
7 | 市场行为 | 在接受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验)中拒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 | 5 | |
8 | 超出许可范围异地生产、销售、安装防护设备的。 | 5 | ||
9 | 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 5 | ||
10 |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市场垄断或恶性竞争的。 | 5 | ||
11 | 质量行为 | 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 | 5 | |
12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图集或者擅自修改、更改图纸生产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 | 5 | ||
13 | 恶意使用不合格关键原材料或生产安装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 10 | ||
14 | 未按合同约定维护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 | 3 |
附表2
重庆市人防设备企业不良行为评价告知书
:
经核查,你单位在人防行业从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存在不良行为。
你单位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认定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辩意见及佐证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辩权利,该告知书自行生效。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表3
重庆市人防设备企业
信用信息审核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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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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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 资质类别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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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 资质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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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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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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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国防动员办 审核意见 | (盖章) 签名: 日期: | ||
市国防动员办 审核意见 |
(盖章) 签名: 日期: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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