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3-02-28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民防办,市人防基本指挥所、市人防应急指挥所、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现将《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512


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民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做好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县民防办要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属地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定期向市民防办上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 各区县民防办要将易发生火灾的人防工程确定为重点部位,主城人防工程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应确定为人防工程火灾高危单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四条 各区县民防办要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等。 

第五条 各区县民防办对人防地下商场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违章动火作业或者违规使用电器的;遮挡、锁闭地下商场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情况等。

第六条 各区县民防办检查发现地下商场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七条 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人防工程地下商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         

第十条 人防工程地下商场至少每月对所属人防工程地下商场进行一次安全形势分析,每周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地下商场建立防火巡查制度,每天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巡查内容包括:用火 、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情况等。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人员不少于两人,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执勤人员,实行实时监控,确保能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地下商场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部位、有关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告火警、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地下商场应当通过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标志、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地下商场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其维护保养记录及年度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设有火灾自动消防设施的人防工程地下商场,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地下商场应当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控,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将本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及时录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地下商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统一保管备查。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地下商场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消防灭火和人员疏散预案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