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
办法》的通知
渝防办发〔2020〕5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办,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防空办,高新区建设局:
经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批准,现将《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组织城市防空袭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是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群众性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骨干力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民防空专业队伍。
第三条 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战时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保存战争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编建,纳入普通民兵组织统筹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业务部
门根据城市防空袭斗争的需要提出计划,通常结合民兵组织整顿进行,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建。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应遵循“专业对口、平战结合、按需组建”的原则。
(一)专业对口。根据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不同种类的专业要求,选择性质基本相同的单位,作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单位,选择从事工作岗位一致或相近的人员作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队员。
(二)平战结合。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既要考虑到战时执行任务的需要,又要兼顾平时开展工作和遂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需要。既利于工作、生产和学习,又便于整组、训练和遂行战时、平时任务。
(三)按需组建。适应信息化战争需要,根据面临的空袭威胁、战时防空担负的任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等因素,优化组建规模和比例,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抢险抢修(工程抢险抢修、水务抢险抢修、电力抢险抢修、燃气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消防、治安、信息防护、心理防护、伪装设障(引偏诱爆)等十类十三种专业队。
各区县(自治县)视情可组建其他专业力量。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由下列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一)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抢险抢修、水务抢险抢修、电力抢险抢修、燃气抢险抢修)。由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抢修被破坏的交通、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抢救人员和物资等任务。
(二)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抢救、输送、救治伤病员,组织指导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等任务。
(三)防化防疫专业队(防化、防疫)。由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防化侦(观)察、监测化验、防疫灭菌、洗消,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及人防工程的防化保障,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和洗消,对群众进行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知识教育等任务。
(四)通信专业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城市防空袭的通信联络保障任务。重点是保障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专业队伍、党政机关的通信联络,抢修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等。
(五)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人员、设备及危险品的疏散转移,运送重要战备物资,保障其他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执行任务,运送伤病员,协助其他部门抢运生活、生产物资等任务。
(六)信息防护专业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信息防御,确保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重要目标信息安全。
(七)心理防护专业队。由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制定减轻民众心理伤害的对策和措施,对市民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心理咨询,实施心理防护救援。
(八)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专业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重要经济目标的伪装设障和引偏诱爆,防敌侦察与精确打击。
(九)治安专业队。由公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治安、保卫、交通、灯火等城市管控任务。
(十)消防专业队。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火情观察、重要目标的防火灭火、指导人民群众开展防火灭火行动等任务,必要时配合防化专业队伍执行洗消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实际,对具体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治安、消防专业队,依托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已有队伍,不另行组建,但应做好战时组扩建和遂行任务的方案。
第八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按照城市市区人口的1‰~3‰组建。其中,一类重点防护区域按2‰~3‰组建,二、三类重点防护区域按1‰~2‰组建,一般防护区域按1‰组建。战时按相关规定组扩建。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要与工作、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实行分类编组,一般应分系统、按单位、成建制组建,根据人数编成班、排、连、营、团。
第十条 结合形势、任务和人员变动情况,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部门每年要对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进行整组,整组工作应与民兵整组统一部署、共同组织、同步实施,避免编组交叉,任务重叠。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排以上干部原则上由各系统(单位)的党政领导和人武、保卫部门干部兼任,排长也可从专业队员中选配。排以上干部的配备由组建单位提名,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级军事机关任命,其中团(含)以上干部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政府、警备区任命。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队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必须符合规定的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身体素质等方面条件。专业特长突出的技术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训 练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采取周期制,以5年为一个训练周期。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结合工作、生产实际,安排训练时间;立足现有装备和任务需要,安排训练内容;根据队员专业素质,安排训练任务。
(二)按纲施训。依据《人民防空训练与考核大纲》和上级训练工作指示,科学制定训练计划,严格执行训练制度,认真落实训练任务,确保训练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三)突出重点。个人要突出应对多发性、区域性灾害的基本技能训练,分队要突出多队种、多层级的协同训练,干部骨干要突出组织指挥训练。
第十五条 训练任务
训练周期内,每年安排不少于1/5的编组分队训练,5年轮训一遍。年度训练时间不少于7个训练日49个训练小时。其中,共同科目训练不少于3个训练日21个训练小时,专业训练不少于2个训练日14训练小时;参加演习不少于2个训练日14训练小时。
对完成训练时间和内容的专业队员,训练周期内一般不再参加训练,必要时,可组织一些重点科目的复补训。
人员参训率要达到当年度参训分队编组人数的70%以上。每年整组新入队的队员,严格按照上述时间组织训练。
第十六条 训练方法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技能训练由组建单位组织实施,指挥协同演练由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分在职训练、集中训练、演练(习)三种方式,以在职训练为主。
(一)在职训练。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运输、消防、治安、防化防疫、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信息防护、心理防护等专业队伍,由组建单位结合生产和工作组织在岗训练。
(二)集中训练。各种专业队排以上干部骨干指挥训练,防化防疫、信息防护、心理防护等专业队伍的专业训练可以集中组织。
(三)演练(习)。各区县(自治县)适时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各专业队专业分队的综合(专项)演练、演习。
第十七条 训练制度
(一)组织、计划制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年初要下达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年度训练计划,明确年度训练事项。
(二)登记、统计制度。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有关情况,组建单位每年要逐一登记,立卡建档,年底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人防专业队伍组训情况统计表》、《人防专业队伍建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2)。
(三)考核、奖惩制度。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进行1次考核验收,对训练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训练成绩不及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行政管理工作,由组建单位负责,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资料档案制度。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做到档案正规、资料齐全、制度健全。
(二)请示报告制度。组建单位每年向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专业队伍情况。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军事机关报告专业队伍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三)督导检查制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牵头,军事机关有关部门和组建单位有关人员成立督查组,采取抽查、抽考、检验等形式,定期对各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活动跟踪检查、动态控制,讲评和通报情况。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在职训练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的集中训练、演练(习)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人民防空训练期间,其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仍由原单位照常发放。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成员执行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的训练演练、战备勤务和应急支援任务,其补助参照本区县(自治县)民兵、预备役人员同期参训补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所需装备、器材主要由组建单位负责,以本单位平时生产、工作所使用的装备和器材为主。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部分非生产性特殊专用设备、器材,主要包括防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等特殊性专用装备器材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人防专业队伍年度组训情况统计表(样表)》
2.《人防专业队伍建制情况统计表(样表》
附件1
人防专业队伍年度组训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专业队伍类别 |
参训人数(人) |
组训时间(天) |
组训 方式 |
组训人 |
备注 | |
1 |
抢险抢修专业队 |
工程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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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务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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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力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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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燃气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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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救护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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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化防疫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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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信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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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运输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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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信息防护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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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心理防护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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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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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演习、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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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
1.此表由各组建单位如实填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存档。 2.“组训方式”填“在职训练”、“集中训练”或“演练(习)”;“组训时间”填组建单位组织的训练时长;“演习、演练”填报组建单位组织的相关演习、演练活动情况。 |
附件2
人防专业队伍编组情况统计表
编组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专业队伍类别 |
编组人数(人) |
编组 建制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1 |
抢险抢修专业队 |
工程抢险 抢修专业队 |
|||||
2 |
水务抢险 抢修专业队 |
||||||
3 |
电力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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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燃气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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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救护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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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化防疫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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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信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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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运输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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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信息防护 专业队 |
||||||
10 |
心理防护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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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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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演习、演练 |
||||||
填报说明 |
1.此表由各组建单位如实填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存档。 2.“编组建制”是指按照人数编成班、排、连、营、团等建制情况;”负责人”是指按建任命的班长、排长、连长、营长、团长。填报时,某一类专业队伍只填写其最高级别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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