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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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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

办法》的通知

渝防办发〔202059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办,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防空办,高新区建设局:

经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批准,现将《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6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组织城市防空袭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是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群众性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骨干力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民防空专业队伍。

第三条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战时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保存战争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编建,纳入普通民兵组织统筹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业务部

门根据城市防空袭斗争的需要提出计划,通常结合民兵组织整顿进行,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建。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应遵循专业对口、平战结合、按需组建的原则。

(一)专业对口。根据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不同种类的专业要求,选择性质基本相同的单位,作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单位,选择从事工作岗位一致或相近的人员作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队员。

(二)平战结合。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既要考虑到战时执行任务的需要,又要兼顾平时开展工作和遂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需要。既利于工作、生产和学习,又便于整组、训练和遂行战时、平时任务。

(三)按需组建。适应信息化战争需要,根据面临的空袭威胁、战时防空担负的任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等因素,优化组建规模和比例,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抢险抢修(工程抢险抢修、水务抢险抢修、电力抢险抢修、燃气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消防、治安、信息防护、心理防护、伪装设障(引偏诱爆)等十类十三种专业队。

各区县(自治县)视情可组建其他专业力量。

第七条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由下列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一)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抢险抢修、水务抢险抢修、电力抢险抢修、燃气抢险抢修)。由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抢修被破坏的交通、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抢救人员和物资等任务。

(二)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抢救、输送、救治伤病员,组织指导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等任务。

(三)防化防疫专业队(防化、防疫)。由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防化侦(观)察、监测化验、防疫灭菌、洗消,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及人防工程的防化保障,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和洗消,对群众进行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知识教育等任务。

(四)通信专业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城市防空袭的通信联络保障任务。重点是保障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专业队伍、党政机关的通信联络,抢修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等。

(五)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人员、设备及危险品的疏散转移,运送重要战备物资,保障其他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执行任务,运送伤病员,协助其他部门抢运生活、生产物资等任务。

(六)信息防护专业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信息防御,确保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重要目标信息安全。

(七)心理防护专业队。由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制定减轻民众心理伤害的对策和措施,对市民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心理咨询,实施心理防护救援。

(八)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专业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重要经济目标的伪装设障和引偏诱爆,防敌侦察与精确打击。

(九)治安专业队。由公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治安、保卫、交通、灯火等城市管控任务。

(十)消防专业队。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火情观察、重要目标的防火灭火、指导人民群众开展防火灭火行动等任务,必要时配合防化专业队伍执行洗消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实际,对具体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治安、消防专业队,依托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已有队伍,不另行组建,但应做好战时组扩建和遂行任务的方案。

第八条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按照城市市区人口的1‰~3‰组建。其中,一类重点防护区域按2‰~3‰组建,二、三类重点防护区域按1‰~2‰组建,一般防护区域按1‰组建。战时按相关规定组扩建。

第九条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要与工作、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实行分类编组,一般应分系统、按单位、成建制组建,根据人数编成班、排、连、营、团。

第十条  结合形势、任务和人员变动情况,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部门每年要对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进行整组,整组工作应与民兵整组统一部署、共同组织、同步实施,避免编组交叉,任务重叠。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排以上干部原则上由各系统(单位)的党政领导和人武、保卫部门干部兼任,排长也可从专业队员中选配。排以上干部的配备由组建单位提名,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级军事机关任命,其中团(含)以上干部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政府、警备区任命。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队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必须符合规定的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身体素质等方面条件。专业特长突出的技术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采取周期制,以5年为一个训练周期。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结合工作、生产实际,安排训练时间;立足现有装备和任务需要,安排训练内容;根据队员专业素质,安排训练任务。

(二)按纲施训。依据《人民防空训练与考核大纲》和上级训练工作指示,科学制定训练计划,严格执行训练制度,认真落实训练任务,确保训练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三)突出重点。个人要突出应对多发性、区域性灾害的基本技能训练,分队要突出多队种、多层级的协同训练,干部骨干要突出组织指挥训练。

第十五条  训练任务

训练周期内,每年安排不少于1/5的编组分队训练,5年轮训一遍。年度训练时间不少于7个训练日49个训练小时。其中,共同科目训练不少于3个训练日21个训练小时,专业训练不少于2个训练日14训练小时;参加演习不少于2个训练日14训练小时。

对完成训练时间和内容的专业队员,训练周期内一般不再参加训练,必要时,可组织一些重点科目的复补训。

人员参训率要达到当年度参训分队编组人数的70%以上。每年整组新入队的队员,严格按照上述时间组织训练。

第十六条  训练方法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技能训练由组建单位组织实施,指挥协同演练由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分在职训练、集中训练、演练(习)三种方式,以在职训练为主。

(一)在职训练。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运输、消防、治安、防化防疫、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信息防护、心理防护等专业队伍,由组建单位结合生产和工作组织在岗训练。

(二)集中训练。各种专业队排以上干部骨干指挥训练,防化防疫、信息防护、心理防护等专业队伍的专业训练可以集中组织。

(三)演练(习)。各区县(自治县)适时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各专业队专业分队的综合(专项)演练、演习。

第十七条  训练制度

(一)组织、计划制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年初要下达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年度训练计划,明确年度训练事项。

(二)登记、统计制度。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有关情况,组建单位每年要逐一登记,立卡建档,年底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人防专业队伍组训情况统计表》、《人防专业队伍建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2)。

(三)考核、奖惩制度。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进行1次考核验收,对训练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训练成绩不及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行政管理工作,由组建单位负责,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资料档案制度。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做到档案正规、资料齐全、制度健全。

(二)请示报告制度。组建单位每年向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专业队伍情况。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军事机关报告专业队伍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三)督导检查制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牵头,军事机关有关部门和组建单位有关人员成立督查组,采取抽查、抽考、检验等形式,定期对各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活动跟踪检查、动态控制,讲评和通报情况。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在职训练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的集中训练、演练(习)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人民防空训练期间,其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仍由原单位照常发放。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成员执行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的训练演练、战备勤务和应急支援任务,其补助参照本区县(自治县)民兵、预备役人员同期参训补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所需装备、器材主要由组建单位负责,以本单位平时生产、工作所使用的装备和器材为主。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部分非生产性特殊专用设备、器材,主要包括防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等特殊性专用装备器材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2081日起施行

附件:1.《人防专业队伍年度组训情况统计表(样表)》

            2.《人防专业队伍建制情况统计表(样表》

附件1

人防专业队伍年度组训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专业队伍类别

参训人数(人)

组训时间(天)

组训

方式

组训人

备注

1

抢险抢修专业队

工程抢险

抢修专业队

2

水务抢险

抢修专业队

3

电力抢险

抢修专业队

4

燃气抢险

抢修专业队

5

医疗救护

专业队

6

防化防疫

专业队

7

通信专业队

8

运输专业队

9

信息防护

专业队

10

心理防护

专业队

11

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专业队

12

演习、演练

填报说明

1.此表由各组建单位如实填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存档。

2.“组训方式在职训练集中训练演练(习)组训时间填组建单位组织的训练时长;演习、演练填报组建单位组织的相关演习、演练活动情况。

附件2

人防专业队伍编组情况统计表

编组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专业队伍类别

编组人数(人)

编组

建制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抢险抢修专业队

工程抢险

抢修专业队

2

水务抢险

抢修专业队

3

电力抢险

抢修专业队

4

燃气抢险

抢修专业队

5

医疗救护

专业队

6

防化防疫

专业队

7

通信专业队

8

运输专业队

9

信息防护

专业队

10

心理防护

专业队

11

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专业队

12

演习、演练

填报说明

1.此表由各组建单位如实填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存档。

2.“编组建制是指按照人数编成班、排、连、营、团等建制情况;负责人是指按建任命的班长、排长、连长、营长、团长。填报时,某一类专业队伍只填写其最高级别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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