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字

《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日期:2023-09-19


一、《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台背景、政策依据、目的意义

(一)出台背景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均对建立(修订)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原《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原《基准》)于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距今已12年,与现在的相关要求逐渐产生较大差距。多年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实践,也为修订工作积累了经验。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4.《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5.《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

(三)目的意义

规范我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治执法腐败的现实需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缩小裁量空间、增加裁量刚性、限制裁量自由,加强监督制约,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时限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科学合理的拆分、合并,梳理为19类违法行为,从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19类违法行为包含:

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7.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8.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9.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10.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11.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12.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

13.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14.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15.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

16.向人民防空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17.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

18.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19.不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

(二)核心举措

对全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权限进行规范,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

(三)适用对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

(四)时限

长期适用

三、专业名词解释

1、防空地下室: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中的定义,防空地下室是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二分之一的地下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项目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规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易地建设,简称为易地建设费。

四、新旧基准差异对比

1.新《基准》删除了原《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的情形、多种违法行为情节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设立了可以并处情形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程序,裁量行为监督等内容,只保留了原《基准》的一般规定。因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内容,在《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中有明确表述;行政处罚裁量程序、裁量行为监督等内容与《基准》无太大关联,因此不再赘述,删除后更加精简,突出重点。

2.新《基准》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细化了罚款数额、裁量情节处理,明确了裁量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与《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有关要求一致。

3.新《基准》严格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关于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计算方式,细化了各种阶次的罚款数额,较原《基准》更加科学合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