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问题
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是什么
答: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问: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谁?
答: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由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委托重庆市人民防空监察队(以下简称监察队)实施,负责以下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工作:重庆市人民防空办直接管理的事项;重庆市人民防空办指定管理的事项;区县人民防空办直接管理事项中认为需要监察队查处、经市人民防空办领导批准的事项。区县人民防空办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处罚工作。
问:《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
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
问:《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拆分及合并,梳理为十九条,从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具体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问:《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核心举措是什么?
答:对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权限进行规范,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执法的标准客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