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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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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公布《重庆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渝国动办发〔2025〕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国防动员工作部门,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已经我办2025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重庆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行使层级

市级业务指导部门

法定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办理条件

办件类型

核验内容

行政许可类型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1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市级、区县级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

20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九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具体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3.《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二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承诺件

修建防空地下室:
1.防空地下室平时、战时平面图;
2.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文本(含人防设计专篇);
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

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1.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技术论证报告;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
3.建设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书。

 
1.申请:1个工作日;
2受理:1个工作日;
3.审查:2个工作日;
4.决定:1个工作日;
5.送达:1个工作日。

 

重庆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序号

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事项范围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权限

是否联合检查

1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基地等的建设,应当适应现代高技术战争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三条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5.《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四条 :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功能、结构安全和使用可靠性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分为质监交底、隐蔽验收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3次/工程

市级、区县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2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是否具备资质要求条件;
防护设备出厂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测、编码、设置铭牌等;
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是否达到合格要求;
防护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后,是否履行产品维修责任。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1次/年(对信用评级较差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市级、区县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重庆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

序号

征收

事项

法定依据

征收对象

征收条件

征收范围

征收数量

征收数额

办结

时限

补偿

标准

执法权限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九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具体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1.根据项目所在区域、项目建筑面积核费;
2.实施征收。

1个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依项目所在区域、建筑面积、国家及我市相关减免政策确定。

1个工作日

市、区县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核费;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区县的税务部门缴纳。

2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征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3.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拆除、损毁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就地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和原有设备设施。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赔偿费

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难以补建的。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拆除、损毁后,实施: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2.签订赔偿协议;
3.按照协议金额征收。

拆除、损毁1个人民防空工程或设施应缴纳的赔偿费

1.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按工程所在位置、现行造价、装修水平及使用价值评估确定。
2.拆除、损毁人防通信、警报等设施,按拆除、损毁时的重置或评估价值赔偿。

20个工作日

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征收市属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赔偿费;区县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征收区县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赔偿费。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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