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重庆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国防动员工作部门,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已经我办2025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市级业务指导部门 |
法定审批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 |
办理条件 |
办件类型 |
核验内容 |
行政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1 |
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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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区县级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20 |
20 |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
承诺件 |
无 |
无 |
无 |
修建防空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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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事项范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权限 |
是否联合检查 |
1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功能、结构安全和使用可靠性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分为质监交底、隐蔽验收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3次/工程 |
市级、区县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
否 |
2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1.《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4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是否具备资质要求条件;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抽查 |
1次/年(对信用评级较差的企业,增加检查频次) |
市级、区县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 |
否 |
重庆市国防动员系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征收 事项 |
法定依据 |
征收对象 |
征收条件 |
征收范围 |
征收数量 |
征收数额 |
办结 时限 |
补偿 标准 |
执法权限 |
1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1.《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 市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
1.根据项目所在区域、项目建筑面积核费; |
1个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依项目所在区域、建筑面积、国家及我市相关减免政策确定。 |
1个工作日 |
无 |
市、区县国防动员主管部门负责核费;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区县的税务部门缴纳。 |
2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征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赔偿费 |
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难以补建的。 |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拆除、损毁后,实施: |
拆除、损毁1个人民防空工程或设施应缴纳的赔偿费 |
1.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按工程所在位置、现行造价、装修水平及使用价值评估确定。 |
20个工作日 |
无 |
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征收市属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赔偿费;区县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征收区县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赔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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