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废止
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防办发〔2017〕4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办、两江新区、万盛区经开区民防办,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经2017年3月22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对《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中小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防办发〔2006〕36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共人防工程用水电气价格的通知》(渝防办发〔2001〕74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中小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防办发〔2006〕36号)
附件2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公共人防工程用水电气价格的通知》(渝防办发〔2001〕74号)
2.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共人防工程用水用电优惠政策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渝防办发〔2002〕20号)
3.《关于推行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防办发〔2002〕73号)
4.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防办发〔2006〕29号)
5.重庆市民防办公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防办发〔2010〕184号)
6.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防办发〔201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