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化面积计算及局部调整分类区域范围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化面积计算及分类区域范围局部调整。
二、政策依据
贯彻中央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
三、目的意义
推动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公开透明、简便可行。
四、主要内容
全市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下部分)核定。
五、核心举措
(一)一类区域按项目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甲类5级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和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
(二)二类区域按项目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修建甲类6级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包括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和南川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
(三)三类区域按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甲类6级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包括黔江区、綦江区、璧山区、万盛经开区、开州区、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大足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梁平区、武隆区、城口县、垫江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
六、适用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办,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防空办,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七、时限
本规定将长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