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解读
一、出台背景、政策依据、目的意义
(一)出台背景
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事关战时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0年10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与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比如仍有部分区县在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和易地建设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界限不清和执行不规范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具体审批工作,制定该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三)目的意义
通过出台并严格执行该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时限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该意见共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解释了制定该意见的意义和原因等。二是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主要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质量要求等。三是明确要求,加强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主要明确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条件、使用管理等。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主要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监督、审计要求和违纪违规情况的责任追究。
(二)核心举措
1.该意见第二部分第一条明确规定: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2.该意见第二部分第二条分三类区域对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备注:该建设标准目前已有调整,请按照《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化面积计算及局部调整分类区域范围的通知》(渝防办发〔2019〕126号)执行。
3.该意见第二部分第三条具体规定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程序。备注:为贯彻落实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举措,目前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程序已有调整,请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渝防办发〔2020〕138号)执行。
4.该意见第三部分第一条明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4个条件。
5.该意见第三部分第二条明确: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制定,目前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230号)执行。
6.该意见第三部分第三条明确: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条件。其中的“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已不再执行,调整如下:一是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及公办、民办学校)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二是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需要强调的是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制定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和减免政策。
(三)适用对象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3.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
(四)时限
在上位法律法规不发生修改的情况下,该意见将长期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因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提前到规划方案阶段,易地建设费缴纳时间节点相应调整至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2.按照国家关于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工作要求,易地建设费征收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
3.由于该意见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与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修订进程,对该意见进行修订。
三、专业名词解释
1.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2.防空地下室:是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在房屋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二分之一的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规定,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建设单位确因地形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法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的建设规定面积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简称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收取后统筹使用,集中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