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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国动罚〔2024〕第01号

当  事  人:重庆怡置招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桦

     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桂馥二支路18号桂馥家园9幢1-6


公司在渝北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的“上东汇F65地块商业项目(65-1、65-2、65-3)”项目,总建筑面积386756.53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面积38322.33平方米。经调查,你公司在该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中擅自改变设计文件并进行施工。

上述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人防规划方案设计报告的批复、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通知书、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核确认意见书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一“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五十七“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九)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4000元(大写肆万肆仟元)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