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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5895T/2023-00062 [ 发文字号 ]渝国动罚〔2023〕第01号 [ 发布机构 ]市国动办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2023-05-30 [ 发布日期 ]2023-05-30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国动罚〔2023〕第01号

日期:2023-05-30

当  事  人:重庆驰盛汽车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涛

地      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重庆西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4号楼4106号

你公司在巴南区开发建设的“重庆市协信汽车城项目(二期)1#地下车库”项目,总建筑面积11173.19平方米。经调查,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取得“重庆市协信汽车城项目(二期)1#地下车库”项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核确认意见书》(2020渝结建审(巴南)第21-5号),2020年11月取得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00113202011270301)。经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该项目易地建设并核定应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502793.55元。你公司未按审批规定的时限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

上述事实有现场询问笔录、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核确认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九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种类:(二)警告、通报批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一条“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外,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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