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500000009275895T/2025-0002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国动办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成文日期 ]2025-06-24
[ 发布日期 ]2025-06-24
[ 体裁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地面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一类区域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二类区域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三类区域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一类区域: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人和街道、龙溪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天宫殿街道、翠云街道、大竹林街道、鸳鸯街道、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悦来街道、礼嘉镇、玉峰山镇;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南泉街道、鱼洞街道、一品街道、惠民街道、南彭街道、界石镇;北碚区:东阳街道、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街道、北温泉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蔡家岗镇。二类区域: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除列入一类区域的城镇;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的城镇。三类区域:除列入一、二类区域的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的城镇。一、二、三类区域内的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收费的范围。 | 政府制定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综合处字〔2001〕 81号,渝价〔2010〕230号 | 税务局代收 |
2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且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 | 1.按件计收: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 国务院办公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 |
3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 | 赔偿类收费 | 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难以补建的。 | 根据合同/协议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 纳入非税收入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4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5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估算价的10%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6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采购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7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8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9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中心 |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0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中心 |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估算价的10%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1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中心 |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采购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12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中心 |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履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13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中心 |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14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指挥中心 |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5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指挥中心 |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估算价的10%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6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指挥中心 |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采购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17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指挥中心 |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18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指挥中心 |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19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技术保障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20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技术保障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估算价的10%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21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技术保障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采购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22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技术保障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23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民防空技术保障中心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24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损毁赔偿费 | 赔偿类收费 | 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难以补建的。 | 根据合同/协议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 纳入非税收入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25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26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估算价的10%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27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采购 | 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28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合同履行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29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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