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 > 其他公文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防动员办,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国防动员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安排,将《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523


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等要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国防动员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以下简“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依法依规检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检查事项、内容及程序,确保检查工作合法合规。

(二)统筹推进实施。市、区县两级联动,均衡分配检查任务,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三)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等因素,动态调整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强化结果运用。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公示,并与相关部门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检查对象及范围

1.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是否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2.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等。

3.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时,是否存在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等危害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等行为。

4.人防设备生产企业防护设备生产资质、产品及安装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

5.人防检测单位是否按规范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6.人防设计单位及审图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机构是否按规范出具审查意见。

三、检查内容及方式

(一)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通过随机抽查,结合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民用建筑建设单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人防设备生产企业人防检测单位、人防设计单位及审图机构开展检查。主要内容为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履行情况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及维护管理情况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质量制度落实等情况、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出具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图质量情况等。

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一并检查该监管对象涉及的所有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邀请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市区(县)要加强日常检查的统筹联动,联合实施“双随机”抽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专项检查

1.人防工程产品质量专项抽查。市国防动员办组织实施,区县配合。为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针对2025年度防护设备企业完成产品出厂检测合格,已进场但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全年分两期共抽取10家防护设备企业(根据实际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专项抽查。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区县组织实施,市国防动员办监督指导。各区县抽查辖区内所有建成的人防工程项目,主要对是否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是否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等违法行为开展检查,确保人防工程完好。

(三)事件核查

1.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即时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时开展检查:

发生重特大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件;

发现影响人防工程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需要核实信息;

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

四、检查频次

“执法+信用”为核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大力推行非现场、无感式检查,严格控制现场检查,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一)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每年在四季度集中开展检查,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工作,全面清理所有应征收易地建设费但未完清费用的项目和防空地下室未完成竣工验收或未按标准修建,实际已投入使用的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人防义务。

(二)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和项目实施进度确定。对人防工程底板、墙板和顶板隐蔽工程验收采用抽查方式,对人防工程中间结构验收、竣工验收采用到场监督方式,正常情况每个环节不超过1

(三)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每年在三季度或四季度集中开展检查,另外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适时开展检查。同一企业每年抽查不超过1次。

(四)人防设备生产企业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等级的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等级的企业,每半年检查不超1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等级的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

五)人防检测单位每年在三季度或四季度集中开展检查,另外根据投诉举报等情况,适时开展检查。同一企业每年抽查不超过1次。

(六)人防设计单位及审图机构在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集中开展检查,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即时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同一企业任何检查组的现场检查结果,原则上在30日内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工作,除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外,原则上不在计划外组织涉企专项检查。区县结合本检查计划,细化辖区行政检查计划,其中专项检查计划应报区县政府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加强工作联动加强市区(县)、辖区各部门联动,强化监管执法协同,检查结果共享共认,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既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也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助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三)规范标准程序涉企业行政检查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通过执法+监督应用获取执法行为码在现场检查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行为码和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权利义务、听取检查对象意见。对违规开展行政检查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安排表

渝国动办发34(关于印发《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