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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办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防空办,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达成“放管服”改革目标,解决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落实巡视整改要求,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确定的涉及人防部门办理事项阶段环节设定,现就进一步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审批流程,实现全渝通办

    1.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时,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据包含防空地下室设置内容的方案文本出具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设置要求或同意易地建设意见。对拆除、损毁老旧人防工程采取补建防空地下室方式赔偿的项目,补建面积指标可随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同步下达。

    2.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人防设计审核确认事项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对易地建设项目核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金额并制作书面缴费通知(行政征收决定书)采取有效方式送达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核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防护功能指标后办理人防设计审核确认手续。

    3.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阶段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事项时,人防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应依据竣工测量面积复核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部分核算补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易地建设项目应依据竣工测量面积复核缴费金额,对竣工面积超出已缴费面积部分补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实际竣工面积小于已缴费面积导致多缴的易地建设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二、严格收费管理,禁止违规减免缓

    4.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相关文件规定,各区县不得自行制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减免缓政策。严禁无减免政策依据的违规减免行为。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缓缴情形外,各区县不得擅自同意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为适应我市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涉及人防部门办理事项阶段环节设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节点调整至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清。

三、严格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禁止违规缓建

6.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各区县人民防空办应严格执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相关规定,做到以建为主,应建必建。同意易地建设的项目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条件,同时应经有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易地建设技术论证资料。

7.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并分期实施建设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应与项目分期实施面积按同比例配套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防空地下室,同时应满足人员疏散距离要求。严禁违规同意将应建防空地下室指标延至后期工程配建,如因地形地质等原因不能当期足额配套修建的,须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论证资料,并核实后期项目国土手续情况,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同时应综合参考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四、严格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减少平战转换量

8.防空地下室设计应严格执行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联合审图。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图纸,市人民防空办将定期组织施工图设计质量抽查,对于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审图机构未严格执行审图标准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按500米音响覆盖半径同步设置警报台,做好主体结构建设和线路预埋工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采购安装警报器,确保战时防空警报全覆盖。

10.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中结合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功能前提下,可考虑布局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各区县应充分利用平时医疗资源,结合地面综合医院建设战时地下医疗救护工程。

11.防空地下室设计中应在满足规范要求前提下尽量减少平战转换量,提高转换效率。人防工程口部、人防区域与非人防区域的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有条件的用封堵门替代封堵板。

五、严格落实审批结果报备,严肃责任追究

12.各区县人民防空办应切实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审批情况季报制度及1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易地建设事项报备制度。市人民防空办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人防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易地建设费减免缓、违规同意易地、缓建防空地下室等行为严肃责任追究。

六、规范执法程序,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3.各区县人民防空办应加大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缴纳易地建设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质量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处罚程序和标准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经行政执法处理后仍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加强信用监管,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行政执法结果与社会信用体系奖惩机制有效衔接,实施多部门联合奖惩,不断提升人民防空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履行人民防空义务的自觉性。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下载:

关于进一步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渝防办发〔2020〕138号).doc

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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