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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92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委:

现将《关于尽快出台重庆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建议》(第0922号)的协办意见送上,供你们答复代表时参考:

一、按照《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规定,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人防工程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我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我办与原市国土房管局在2010年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关于解决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防办文〔2010126号)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200911日以后,凡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人防工程项目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其中:政府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仍然按照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但不得销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供水、供电、......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修建保障战时供应、生产的防护设施。目前我在组织编制《重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防设计标准》,如采纳该0922号建议,我市在出台《重庆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同步落实兼顾人民防空相关要求。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