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委:
我办关于市人大代表徐高《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改革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涉及建设中人防相关工作的内容有两项,经认真研究,现将相关意见回复如下:
一、关于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第三方论证报告由人防部门进行整体或区域性评价,在土地和方案阶段一并明确的建议。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文)等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的限制条件包括: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计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可见建设项目是否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并非完全由地形地貌条件决定,土地阶段得出的勘察、评价结论,并不一定能作为项目是否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据。现行规定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第三方技术论证报告,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重庆地处我国西南山区,地形地貌复杂,场地高差大,地质条件不均匀,区域性评价结果不能准确反映具体项目所在地块的地形地质情况,仅能为民用建筑能否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提供参考,仍需项目具体勘察报告作为依据。
二是民用建筑是否结建防空地下室,除受地质条件、土地性质限制外,还与项目设计方案等因素相关,如易地建设限制条件(1)、(2)条所述。如有的建设项目本身没有设计地下车库的,不能结建防空地下室;有的建设项目虽设计有地下车库,但地下车库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地下车库埋深不满足要求,甚至不能保证全埋的,也应易地建设。
我办核实后认为,《建议》中提到的由人防部门进行第三方区域性评价,作为建设项目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据的做法,现阶段条件尚不完全成熟。我办办理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时,下达防空地下室结建指标或易地修建意见,是在方案阶段明确的,与《建议》并不冲突。
二、关于减少上传资料数量,易地建设项目或工业项目办理人防竣工验收手续时,只需提供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的首页(盖章有效)、有总建筑面积、能证明房屋类别的页即可的建议。
我办核实后认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议》中称“人防竣工验收手续”)是工程审批流程“联合竣工验收”的协办事项之一,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面积测绘报告》(《建议》中称“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有助于各单位完整掌握项目建设单位竣工情况。且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面积测绘报告》电子资料只需提交一次,各个部门可重复使用,并不会为建设单位带来不便。
同时,我办在实际工作中,对部分情况简单、清晰明了的项目,也同意和支持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只提交关键几页,简化办理形式。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联系人:刘诗杰;联系电话:67050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