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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防空监察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人监察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结果描述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不按规定完善人防手续行为检查

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行为的检查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十八条 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照国家规定的面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按二百平方米安排,就地集中或单独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九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定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具体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外,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4、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2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检查

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行为的检查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和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及倾倒废弃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使用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及其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4、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3

破坏警报设施行为的检查

破坏警报设施行为的检查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4、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