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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5895T/2021-0001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国防动员办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05-12 [ 发布日期 ]2021-05-12 [ 体裁分类 ]其他

重庆市人民防空监察队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21-05-12


重庆市人民防空监察队推进

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检查扰民、监管不严等问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面落实。

一、工作目标

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逐步实现被检查的监管对象和行政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开,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有效解决检查任性、选择执法、人情监管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落实责任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市民防办的领导下,市人防监察队组织开展各执法科落实具体工作,建立工作机制,与区县一级形成联动,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实施步骤

    (一)建立“一单两库”

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数据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数据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根据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和检查对象、行政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职权合法、检查对象名录完整、行政检查人员合格。

1、建立随机抽查清单。依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工作实际,确定随机抽查事项3项,一是依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地面建筑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的比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按二百平方米安排,就地集中或单独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九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定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具体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一条“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外,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确定随机抽查清单“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行为”。采取全部核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规划许可信息共享,全部进行核查(本系统内部进行,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按25%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1次;二是依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和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及倾倒废弃物;(四)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五)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六)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使用防护能力的行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及其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二)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的;(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确定随机抽查清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采取一般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按25%进行随机抽查,分上下半年抽查,每年抽查1次;三是依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五)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确定随机抽查清单“破坏警报设施的行为”,采取一般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25%进行随机抽查,每年6月前抽查1次。

2、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结合工作实际,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检查对象全面梳理并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确保不遗漏;法律、法规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其他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列入,确保不越位。一是通过规划许可信息共享,整理随机抽查工程建设单位名录,按序号随机抽出名单;二是通过人防工程的使用情况,掌握随机抽查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名录(有保密要求,只提供抽查使用单位总数),在直管和区县随机抽出名单;三是通过警报台设置单位,掌握随机抽查警报台使用单位名录(有保密要求,不提供抽查管理单位名录),按区县随机抽出名单。

3、建立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按照执法人员所属的检查行业、领域等进行分类,建立完善了监察队随机选派执法检查的人员名录库。市人防监察队共11人,其中8人取得执法证,全部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按科随机抽出。

(二)完善操作方式

1、制定行政抽查计划。应当根据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明确不同种类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也要防止抽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检查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进行检查事项整合。随机检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可与机关相关部门和辖区行政执法人员一并进行检查,避免重复检查。

2、公布实施计划。制定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后,及时在市民防办公众网“行政执法”专栏中向社会公布。按照“一单、两库、一细则”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每个季度末报送一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3、完善行政抽查方法程序。实施行政抽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行政检查人员在现场抽查时,应详细记录抽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复印相关的文件资料,注明证据的来源,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制作抽查报告。行政抽查人员应及时完成包括抽查时间和内容、方法步骤、抽查情况和对被抽查人评价、处理意见建议的抽查报告,并按照程序审定后在市民防办公众网“行政执法”专栏中向社会公布。

具体操作程序为:

抽查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行为”时,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分为两组,在检查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出检查组人员,分为两组,各组随即开始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抽查第一步,每一组拿到抽查对象名录时,到人防主管部门逐一核查每一个项目,作好核查情况记录,对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到项目现场进行抽查,按行政执法程序做好记录;第二步,在人防主管部门没有核查到的项目,通过电话核查,做好电话核查记录,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到项目现场进行抽查,按行政执法程序做好记录;第三步,对现场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下发限改通知书,责成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完善人防手续;第四步,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善人防手续的,监察队将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抽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时,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分为二组,在检查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出检查组人员,分为二组,各组随即开始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抽查时,尽量采取与人防主管部门和辖区民防办一起进行,尽量减少重复抽查。第一步,到现场进行抽查,对抽查情况做好记录,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限改通知书,责成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完善人防手续;第二步,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监察队将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抽查“破坏警报设施的行为”时,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分为二组,在检查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出检查组人员,分为二组,各组随即开始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抽查时,尽量采取与人防主管部门和辖区民防办一起进行,尽量减少重复抽查。第一步,到现场进行抽查,对抽查情况做好记录,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限改通知书,责成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完善人防手续;第二步,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监察队将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三)对抽查结果的运用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手段,依法依规立案并进行行政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开发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立案查处的案件,除在市人民防空办公众网上公示外,还应上报市政府诚信信用平台。

四、形成长效机制

把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常态化重点工作,加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督促检查。自觉接受市政府督查室的检查,及时梳理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反映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逐步形成“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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