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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000009275895T/2023-00053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市国防动员办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2023-02-10 [ 发布日期 ]2023-04-10 [ 体裁分类 ]公文;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相关问题

日期:2023-04-10

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流程主要有哪些?

答:1、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审批时,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据包含防空地下室设置内容的方案文本出具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设置要求或同意易地建设意见。对拆除、损毁老旧人防工程采取补建防空地下室方式赔偿的项目,补建面积指标可随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同步下达。  

2、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人防设计审核确认事项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对易地建设项目核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金额并制作书面缴费通知(行政征收决定书)采取有效方式送达建设单位;对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核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防护功能指标后办理人防设计审核确认手续。  

3、在办理竣工验收阶段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事项时,人防主管部门对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应依据竣工测量面积复核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部分核算补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易地建设项目应依据竣工测量面积复核缴费金额,对竣工面积超出已缴费面积部分补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办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实际竣工面积小于已缴费面积导致多缴的易地建设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交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否有减免缓政策?

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相关文件规定,各区县不得自行制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减免缓政策。严禁无减免政策依据的违规减免行为。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缓缴情形外,各区县不得擅自同意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是否有缓建政策?

答:各区县人民防空办应严格执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相关规定,做到以建为主,应建必建。严禁违规同意将应建防空地下室指标延至后期工程配建,如因地形地质等原因不能当期足额配套修建的,须提供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论证资料,并核实后期项目国土手续情况,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同时应综合参考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配套建设审批要求有哪些?

答:同意易地建设的项目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条件,同时应经有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易地建设技术论证资料。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并分期实施建设的项目,防空地下室面积应与项目分期实施面积按同比例配套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防空地下室,同时应满足人员疏散距离要求。


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报备要求?

答:各区县人民防空办应切实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审批情况季报制度及1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易地建设事项报备制度。市人民防空办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人防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易地建设费减免缓、违规同意易地、缓建防空地下室等行为严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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