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 | 是否属于涉企事项 | 裁量标准 |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四十八条;《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2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第四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5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6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7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8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9 | 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10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11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12 |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挖洞、开沟、埋设各类管道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作业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13 | 对人民防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14 | 对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或者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改变使用功能、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二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15 | 对擅自转移、报废人民防空资产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二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16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17 |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和安全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正面二十米和左右两侧各十五米范围内新建无防护能力的地面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18 | 对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19 | 对不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的处罚 |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城市管理局 | 市、区县 | 是 | |
| 20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六、第五十八条 | 国防动员办 | 市、区县 | 是 |  | 
| 21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违反《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六、第五十八条 | 国防动员办 | 市、区县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