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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拟解除租赁合同法律服务项目

日期:2020-09-11





竞争性磋商

文件


项目名称: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拟解除

租赁合同法律服务项目


采 购 人: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2 -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2 -

二、资金来源- 2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2 -

四、磋商有关说明- 2 -

五、其它有关规定- 3 -

六、联系方式- 3 -

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 4 -

一、案情简介- 4 -

二、服务内容- 4 -

三、服务要求- 4 -

第三篇 采购商务需求- 5 -

一、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 5 -

二、报价要求- 5 -

三、付款方式- 5 -

四、知识产权- 5 -

五、其他- 5 -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6 -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6 -

二、评审标准- 8 -

三、无效响应- 9 -

四、采购终止- 9 -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10 -

一、磋商费用- 10 -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0 -

三、磋商要求- 10 -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11 -

五、成交通知- 12 -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12 -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13 -

八、签订合同- 13 -

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14 -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9 -

一、经济部分- 20 -

二、服务部分- 22 -

三、商务部分- 24 -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27 -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33 -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的委托,对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拟解除租赁合同法律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项目名称

最高限价

(万元)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备注

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拟解除租赁合同法律服务项目

46.10

1


二、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预算金额46.10万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或者货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格的供应商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同时符合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由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近五年,未向承租人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服务及相关非诉法律服务等(供应商自行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作出承诺)。

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在“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http://rmfkb.cq.gov.cn/)和“行采家”平台(http://www.gec123.com)网站上下载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二)报名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1.报名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0年9月11日-2020年9月18日17:00

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售后不退)。

3.报名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购买方式

在报名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内,供应商持《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投标人公章)至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69号华邦健康医药产业园8栋3楼报名并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费用。供应商须在报名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内报名并缴纳了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费用才具备竞标资格。

(三)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会议室(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大厦B座36楼)。

(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9月23日北京时间14:30

(五)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9月23日北京时间14:30

五、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本项目的补遗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http://rmfkb.cq.gov.cn/)和“行采家”平台(http://www.gec123.com)网站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补遗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联系人:古老师

电 话:023-63600361

地 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新干线大厦B座36楼

(二)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先生

电 话:023-67688255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69号华邦产业园8栋3楼

  1. 项目服务需求

一、案情简介

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因城市建设需要,拟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并交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建设改造。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十年,目前已履行三年。

二、服务内容

中标人应当通过合法方式,采取多种法律手段和有效措施,实现解除租赁关系、收回租赁房屋、按要求按时移交房屋的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掌握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收集组织、审查案件材料和所需证据;

(二)协助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与承租人就租赁合同解除进行谈判、协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租赁关系涉及的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金额、房屋交还等;

(三)就租赁合同解除相关事项,接受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委托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四)协助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收回租赁房屋并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建设改造。

三、服务要求

(一)投标人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年度检查考核记录与处罚记录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人所指派的律师团队服务人员三名(包含团队负责人、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各一名),应为该投标人名下的专职律师,并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及年度考核备案记录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三篇  采购商务需求

一、服务时间、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服务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租赁房屋移交给采购人指定的人为止。

(二)服务地点

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指定地点。

(三)验收方式

租赁房屋移交给采购人指定的人视为验收合格。

二、报价要求

磋商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本市主城九区范围内的服务费、人工费及提供服务所需差旅费和通信费等(本市主城九区范围外因案件发生的差旅费,根据办案需要双方另行约定),但不包含采购人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查档费、公告费等应由采购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三、付款方式

律师服务费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一)采购合同签订后15日内,采购人一次性向中标人支付中标价10%的律师服务费;

(二)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后15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至中标价70%的律师服务费;

(三)采购人收回房屋后15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剩余30%的律师服务费;

(四)成交供应商按支付批次向采购人开具同等金额的有效票据。

四、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五、其他

(一)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对以上条款和服务承诺明确列出,承诺内容必须达到本篇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条款的要求。

(二)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1

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注①);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①)

2.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注①)或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因疫情原因,政策给予企业减免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应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医疗保险缴纳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②)

1.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特定资格条件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二)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证明文件及书面声明。



注:①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由执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较大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有效性审查

响应文件签署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

响应方案

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报价唯一

只能在采购预算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

完整性审查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响应文件内容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规定的磋商内容作出响应。

磋商有效期

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后报价表》并密封提交)。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商务、服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

(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若供应商的服务部分为0分,将失去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

二、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值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磋商报价

(20%)

20分

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

服务方案

(50%)

15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理解和认识深度,优秀得15分,良好得10分,一般6分,差得0分。

提供服务方案,律师团队负责人签名。

8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工作进度计划与安排及保证措施进行评分,优秀得8分,良好得5分,一般2分,差得0分。

7

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工作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分,优秀得7分,良好得4分,一般1分,差得0分。

20

根据供应商现场答辩和陈述情况进行评分,优秀得优秀得20分,良好得15分,一般10分,差得0分。

3

商务部分(30%)

律师事务所实力(8分)

8分

2015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获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级别司法部门或律师协会颁发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年度最佳律师事务所”称号之一的,每一个得4分,最多得8分。

所有证明材料凡属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指派的律师团队实力(22分)

5分

律师团队服务人员三名(包括团队负责人、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各一名)。团队负责人具有8年(含)以上执业经验,且团队成员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含)以上的得5分;团队负责人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验,且团队成员平均执业年限在3年(含)以上的得3分;其余的不得分。

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及年度考核备案记录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分

201511日至今,供应商律师团队服务人员代理过标的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或仲裁案件,每一件的3分,最多得12分。

提供判决、调解、仲裁文书复印件。

5分

2015年1月1日至今,供应商律师团队服务人员有获得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级别司法部门或律师协会颁发的“年度最佳民商事律师”、“年度最佳法律顾问律师”、“年度最佳商业交易(非诉讼)律师”、“最佳法律顾问律师”、“最佳青年律师”称号之一的得5分,没有不得分。

所有证明材料凡属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 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特定资格条件的;

  2. 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购买磋商文件的;

(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磋商;

(四)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签字、盖章;

(五)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分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七)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供应商的服务期、质量保证期及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采购服务需求、采购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四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两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副本为复印件可不再加盖供应商公章,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1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1.2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2.如果响应文件通过邮寄递交,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用内、外两层封套密封。

2.1内层封套的封装同 “1、”款规定。

2.2外层封套装入“1、”款所述全部内封资料,并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同时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以便将迟交的响应文件原封退还。

3.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误投、丢失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http://rmfkb.cq.gov.cn/)和“行采家”平台(http://www.gec123.com)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磋商项目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由采购人支付。

八、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应按磋商文件及合同的约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采购方):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乙方(中标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               事务自愿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因                       事务需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结时止。

第三条 承办律师

1.承办律师为乙方指派的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的律师。

2.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其中,         为律师团队负责人,负责牵头履行组织实施职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主办律师和律师团队成员作调整变更。

3.甲方同意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在承办律师没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求乙方更换承办律师。

(2)甲方有权要求承办律师对收取甲方提供的案件材料出具收据,并有权要求在结案后将承办律师持有而为甲方所需要的材料原件退还甲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为其承担保密义务,并在结案后的合理期限内保证对本案情况的合法披露不致对甲方造成实质性损害。

(4)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但已经发生的在市区外的差旅费应当扣除。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其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及提供的全部证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甲方应积极配合承办律师办案。因甲方怠于提供协助,或者能够提供而未提供承办律师必须的案件材料,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甲方如未履行约定的费用支付义务致使承办律师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履行代理职责的,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编号为《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有权向甲方了解案情,并要求甲方安排知晓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关情况的人员与承办律师沟通,提供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关的全部案件材料,并为达成上述目的提供一切便利。

(2)若因承办律师辞职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办理甲方委托法律事务,乙方有权另行安排承办律师完成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3)乙方若认为甲方对承办律师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投诉不实,有权拒绝甲方更换承办律师的要求,但应该将审核情况通报甲方。

(4)如承办律师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知悉甲方与本案有关的违法活动,有权向甲方提出纠正意见;如甲方拒绝停止其违法行为,承办律师有权拒绝继续履行代理职责,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委托事项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仍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等。

(6)甲方若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不予退还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有权对甲方尚未支付或者尚未足额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予以继续追讨。

(7)乙方有权在案件办结后保留与甲方委托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副本或其他复制件。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同意并保证,甲方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能胜任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经核实同意后则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容除外:

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4)为研究案情而在本所范围内披露有关案情,为组织专家论证而向有关专家提供案件材料,为办理法律事务而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供案件材料,为学术研究的需要使用有关案件材料,在司法机关已经公布案件的情况下对已公开部分案件材料的任何公开使用;

(3)除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乙方不得就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获悉的甲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举报、控告、作证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律师服务费

(一)采购合同签订后15日内,采购人一次性向中标人支付中标价10%的律师服务费;

(二)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后15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至中标价70%的律师服务费;

(三)采购人收回房屋后15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剩余30%的律师服务费;

(四)成交供应商按支付批次向采购人开具同等金额的有效票据。

2.差旅费

若在重庆市主城区九区外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不另行收取差率费;若需在重庆市主城区九区外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向甲方实行据实报销差旅费。

3.其它费用

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以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在律师服务费内,甲方另行支付。

4. 乙方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除不予退还已收取甲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外,对甲方尚未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仍有权要求继续支付。

6.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承办律师支付任何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或者馈赠。

第七条 保密事项

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均为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漏,但双方为履行各自的义务或者在涉讼时需作为证据使用时除外。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要求更换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办律师,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

(2)承办律师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甲方要求乙方及时改派律师,乙方拒绝改派,或者因未及时改派而导致庭审时甲方代理律师缺席的;

(2)承办律师违反保密义务,已经或者必然给甲方带来合法利益损失,乙方拒绝采取救济措施;

(3)本合同签署后,乙方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

2.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向承办律师陈述虚假案件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经承办律师指出而拒绝改正的;

(2)甲方要求承办律师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经承办律师指出而坚持要求的;

(3)甲方实施有损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声誉的行为,已经或者必然会给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带来损害的;

(4)甲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

第九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及其效力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就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均需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署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3.修改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通知、送达

1.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或司法机关向甲方邮寄送达书面文件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乙方按下述通讯地址及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视为甲方已收悉乙方送达的书面文件。甲方若变更通讯地址及联系人,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未能通知、送达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通讯地址:                                                        

联系人:                                                                                  

2.乙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甲方或司法机关向乙方邮寄送达书面文件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甲方按下述通讯地址及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视为乙方已收悉甲方送达的书面文件。乙方若变更通讯地址及联系人,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未能通知、送达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日          签约时间: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明细报价表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方案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要求响应情况: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验收方式、报价要求、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

(二)商务响应偏离表

(三)其它优惠服务承诺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五)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六)书面声明(格式)

(七)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八)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注①)或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因疫情原因,政策给予企业减免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应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医疗保险缴纳记录。】

说明: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为准。

(九)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人民币小写:_______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___份,副本___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我方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

8、我方同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保证金。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9、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二)明细报价表

明细报价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相关信息

数量

单价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计



注:1、请供应商完整填写本表。

        2、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3、该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方案(格式、内容自定)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供应商:                                     法人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4.可附相关支撑材料。(格式自定)

5.若“响应情况”栏中仅填写“无偏离”或“有偏离”等内容而未作实质性参数描述,该供应商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仅保留其合格供应商的身份。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要求响应情况: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验收方式、报价要求、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格式自定)



(二)商务响应偏离表

商务响应偏离表(本表可自行设计格式和内容)

项目名称:

序号

磋商项目需求

响应情况

偏离说明


























供应商:                                     法人授权代表: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采购商务需求”中所列服务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三)其它优惠承诺(格式、内容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五)提供2019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表)复印件。


(六)书面声明


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还同时声明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七)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八)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注①)或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因疫情原因,政策给予企业减免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应提供2020年任意一个月的医疗保险缴纳记录。】

说明: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为准。


(九)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结束)




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


招标项目名称

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拟解除

租赁合同法律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联系人


手机


办公电话


传真


E-mail


购买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售价

人民币:500/(售后不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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