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建设单位、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人防设备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国家政策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本着“符合规范要求,兼顾平时使用,少增投资成本,逐步配置到位”的基本原则,我办决定对新建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增配部分通风设备设施,减少平战转换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集气室、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等人防功能房间内配备以下战时通风设备设施:消波设施、空气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压差测量管、尾气监测取样管、换气堵头、口部测压管、气密测量管、自动排气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密闭阀门,功能房间内部通风管道。
二、预留滤毒通风系统粗滤器、预滤器和过滤吸收器安装位置。
三、2018年10月31日以后,人防工程施工图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备案)的建设项目按此要求执行。本办2009年8月印发的《关于防空地下室设计、施工要求的通知》(渝防办发〔2009〕105号)即行废止。
四、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