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企业: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化设备质量监管的通知》(国人防〔2017〕57号)相关要求,人防工程防化设备企业实行属地监管,地方各级人防部门负责受理防化设备定点企业的告知性备案,现就入渝备案条件及申报材料通知如下:
一、受理条件
市外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企业入渝备案,应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其在重庆辖区内外的委托代理公司、子公司提出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二、申请备案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4、国家人民防空防化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验)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