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有不少市民致信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开信箱,咨询人防车位产权办理的相关问题,现就市民关于人防车位产权办理最关心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人防车位是否可以出售和办理产权?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规定:对结建式人防工程依法初始登记后,兼作停车场的,政府允许参照普通地下停车库的方式出售,且同意购房人对所购的兼有停车库功能的人防工程拥有产权。所以,人防车位是可以出售和办理产权的。
备注:结建式人防工程指结合民用建筑配套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
二、人防车位和普通车位的区别,是否可以二次出售?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规定:当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1、用途属于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由所有人使用、维护和管理;2、当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使用;3、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人防车位在您再次进行买卖时,与非人防车位一样不受限制。
三、人防车位产权证由哪个部门颁发?
人防车位产权证由项目所在区县的国土房管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以产权证上核定的年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