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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书

日期: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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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及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及《重庆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承租方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人防工程及人防工程口部管理房租用中,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承租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规范,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经营人员必须具备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掌握防火、灭火、逃生的方法。

二、在租赁工程内不能使用明火和液化罐。

三、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占道经营,必须保证通道畅通无阻。

四、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的各项规定,严禁擅自乱接乱搭电源。

五、严禁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六、如违反以上规定,除承担全部责任外,将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承租人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人员伤亡、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及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消防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责任书从签字盖章时生效,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重庆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          承租方:

责任人: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