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办,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防空办,高新区建设局:
经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批准,现将《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组织城市防空袭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是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群众性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骨干力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民防空专业队伍。
第三条 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战时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保存战争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编建,纳入普通民兵组织统筹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城市防空袭斗争的需要提出计划,通常结合民兵组织整顿进行,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建。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应遵循“专业对口、平战结合、按需组建”的原则。
(一)专业对口。根据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不同种类的专业要求,选择性质基本相同的单位,作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单位,选择从事工作岗位一致或相近的人员作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队员。
(二)平战结合。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既要考虑到战时执行任务的需要,又要兼顾平时开展工作和遂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需要。既利于工作、生产和学习,又便于整组、训练和遂行战时、平时任务。
(三)按需组建。适应信息化战争需要,根据面临的空袭威胁、战时防空担负的任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等因素,优化组建规模和比例,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抢险抢修(工程抢险抢修、水务抢险抢修、电力抢险抢修、燃气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消防、治安、信息防护、心理防护、伪装设障(引偏诱爆)等十类十三种专业队。
各区县(自治县)视情可组建其他专业力量。
第七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由下列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一)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抢险抢修、水务抢险抢修、电力抢险抢修、燃气抢险抢修)。由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抢修被破坏的交通、水、电、燃气等公用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抢救人员和物资等任务。
(二)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抢救、输送、救治伤病员,组织指导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等任务。
(三)防化防疫专业队(防化、防疫)。由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防化侦(观)察、监测化验、防疫灭菌、洗消,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人民防空指挥所及人防工程的防化保障,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和洗消,对群众进行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知识教育等任务。
(四)通信专业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城市防空袭的通信联络保障任务。重点是保障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所、专业队伍、党政机关的通信联络,抢修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等。
(五)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人员、设备及危险品的疏散转移,运送重要战备物资,保障其他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执行任务,运送伤病员,协助其他部门抢运生活、生产物资等任务。
(六)信息防护专业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信息防御,确保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重要目标信息安全。
(七)心理防护专业队。由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制定减轻民众心理伤害的对策和措施,对市民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心理咨询,实施心理防护救援。
(八)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专业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建。主要负责重要经济目标的伪装设障和引偏诱爆,防敌侦察与精确打击。
(九)治安专业队。由公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治安、保卫、交通、灯火等城市管控任务。
(十)消防专业队。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火情观察、重要目标的防火灭火、指导人民群众开展防火灭火行动等任务,必要时配合防化专业队伍执行洗消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地实际,对具体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治安、消防专业队,依托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已有队伍,不另行组建,但应做好战时组扩建和遂行任务的方案。
第八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按照城市市区人口的1‰―3‰组建。其中,一类重点防护区域按2‰-3‰组建,二、三类重点防护区域按1‰-2‰组建,一般防护区域按1‰组建。战时按相关规定组扩建。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组建要与工作、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实行分类编组,一般应分系统、按单位、成建制组建,根据人数编成班、排、连、营、团。
第十条 结合形势、任务和人员变动情况,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部门每年要对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进行整组,整组工作应与民兵整组统一部署、共同组织、同步实施,避免编组交叉,任务重叠。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排以上干部原则上由各系统(单位)的党政领导和人武、保卫部门干部兼任,排长也可从专业队员中选配。排以上干部的配备由组建单位提名,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级军事机关任命,其中团(含)以上干部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政府、警备区任命。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队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必须符合规定的政治思想、专业技能、身体素质等方面条件。专业特长突出的技术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训 练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采取周期制,以5年为一个训练周期。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结合工作、生产实际,安排训练时间;立足现有装备和任务需要,安排训练内容;根据队员专业素质,安排训练任务。
(二)按纲施训。依据《人民防空训练与考核大纲》和上级训练工作指示,科学制定训练计划,严格执行训练制度,认真落实训练任务,确保训练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三)突出重点。个人要突出应对多发性、区域性灾害的基本技能训练,分队要突出多队种、多层级的协同训练,干部骨干要突出组织指挥训练。
第十五条 训练任务
训练周期内,每年安排不少于1/5的编组分队训练,5年轮训一遍。年度训练时间不少于7个训练日49个训练小时。其中,共同科目训练不少于3个训练日21个训练小时,专业训练不少于2个训练日14训练小时;参加演习不少于2个训练日14训练小时。
对完成训练时间和内容的专业队员,训练周期内一般不再参加训练,必要时,可组织一些重点科目的复补训。
人员参训率要达到当年度参训分队编组人数的70%以上。每年整组新入队的队员,严格按照上述时间组织训练。
第十六条 训练方法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技能训练由组建单位组织实施,指挥协同演练由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分在职训练、集中训练、演练(习)三种方式,以在职训练为主。
(一)在职训练。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运输、消防、治安、防化防疫、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信息防护、心理防护等专业队伍,由组建单位结合生产和工作组织在岗训练。
(二)集中训练。各种专业队排以上干部骨干指挥训练,防化防疫、信息防护、心理防护等专业队伍的专业训练可以集中组织。
(三)演练(习)。各区县(自治县)适时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各专业队专业分队的综合(专项)演练、演习。
第十七条 训练制度
(一)组织、计划制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年初要下达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年度训练计划,明确年度训练事项。
(二)登记、统计制度。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有关情况,组建单位每年要逐一登记,立卡建档,年底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人防专业队伍组训情况统计表》、《人防专业队伍建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2)。
(三)考核、奖惩制度。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要对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进行1次考核验收,对训练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训练成绩不及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行政管理工作,由组建单位负责,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资料档案制度。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并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做到档案正规、资料齐全、制度健全。
(二)请示报告制度。组建单位每年向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专业队伍情况。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向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军事机关报告专业队伍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三)督导检查制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牵头,军事机关有关部门和组建单位有关人员成立督查组,采取抽查、抽考、检验等形式,定期对各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活动跟踪检查、动态控制,讲评和通报情况。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在职训练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的集中训练、演练(习)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人民防空训练期间,其工资、津贴、福利待遇等仍由原单位照常发放。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成员执行各级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的训练演练、战备勤务和应急支援任务,其补助参照本区县(自治县)民兵、预备役人员同期参训补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所需装备、器材主要由组建单位负责,以本单位平时生产、工作所使用的装备和器材为主。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部分非生产性特殊专用设备、器材,主要包括防核、化学、生物武器袭击等特殊性专用装备器材等。
第六章 附则
附件:1.《人防专业队伍年度组训情况统计表(样表)》
2.《人防专业队伍建制情况统计表(样表》
抄送:各区县政府,人武部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 2020年6月22日印发
附件1
人防专业队伍年度组训情况统计表
编组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专业队伍类别 |
参训人数(人) |
组训时间(天) |
组训 方式 |
组训人 |
备注 | |
1 |
抢险抢修专业队 |
工程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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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务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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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力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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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燃气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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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救护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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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化防疫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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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信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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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运输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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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信息防护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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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心理防护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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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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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演习、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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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
1.此表由各组建单位如实填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存档。 2.“组训方式”填“在职训练”、“集中训练”或“演练(习)”;“组训时间”填组建单位组织的训练时长;“演习、演练”填报组建单位组织的相关演习、演练活动情况。 |
附件2
人防专业队伍编组情况统计表
编组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专业队伍类别 |
编组人数(人) |
编组 建制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1 |
抢险抢修专业队 |
工程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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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务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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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力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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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燃气抢险 抢修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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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救护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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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化防疫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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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信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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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运输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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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信息防护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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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心理防护 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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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专业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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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演习、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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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
1.此表由各组建单位如实填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存档。 2.“编组建制”是指按照人数编成班、排、连、营、团等建制情况;”负责人”是指按建任命的班长、排长、连长、营长、团长。填报时,某一类专业队伍只填写其最高级别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